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專訪:南中國海爭議是否屬於海牙仲裁法院管轄範圍?

專訪:南中國海爭議是否屬於海牙仲裁法院管轄範圍?

海牙國際仲裁法庭近期將宣布,對菲律賓針對中國的南海主權爭議仲裁案是否有受理權和管轄權。波恩大學國際法專家塔爾蒙(Stefan Talmon)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警告說,對裁定結果不要有過高期待。
China Bauarbeiten auf Inselgruppe im Südchinesischen Meer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之聲:您如何評價管轄權問題?
塔爾蒙:爭議本身俱多層次。因此,難以籠統地說,海牙仲裁法庭對相關爭議是否有管轄權和受理權。很清楚,某些爭議點完全可以排除在外。領土主權問題或海洋劃界問題,絕對不屬於仲裁法庭管轄範圍。但另有一些問題,屬於邊際範圍,它們一方面與主權和海洋區域有關,另一方面又含有若干完全可能屬於仲裁法庭管轄範圍的成分。例如,關於某種陸地形式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定義的“礁石”還是“島嶼”。對某種陸地形式是否可以擁有海洋區域而言,釐清這一點具決定性意義。
而問題是:如何確定這些不同成分的主次輕重?專家通常稱之為混合爭議。法庭則必須澄清,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某爭議部分在某種程度上“感染了”另一部分,從而使整個爭議脫離法庭的管轄權。
德國之聲:海牙法庭會在管轄權問題上給出一個簡單的答案嗎?
塔爾蒙:會有多種可能性。完全可以設想,法庭裁定,總體上不具管轄權。也有可能,法庭認為,只有部分管轄權。還有第三種可能性,即:法庭可以裁定,在審議主議題前,不能就管轄權問題做出裁定。這樣,就有可能進入主程序,此後,法庭確認:我們沒有管轄權。
德國之聲:若仲裁法庭否認有審理權,是否還有通過司法手段處理領土爭議的可能呢?
塔爾蒙:從原則上說,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某爭議方從仲裁法庭的管轄權排除出的某部分爭議可以進入調解程序。不過,在我看來,南海案不具這種可能性。因為,調解程序的前提是,相關爭議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才發生,而南中國海爭議遠在該文件生效前很久便已存在。這樣,對菲律賓和中國之間爭議的核心問題而言,海洋法公約不能提供法律途徑。
德國之聲:您怎麼看,在參與解決南中國海爭議方面,海牙仲裁法庭或國際法到底是否合適?
塔爾蒙:在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員時,爭議方已經承擔了參與強制性解決爭議機制的義務。也就是說,它們還在1990年代就帶著期盼的眼光作出承諾,以國際法為基礎解決特定的海洋權益衝突。因此,以我的觀點看,原則上應歡迎並首先應考慮經由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Universität Bonn Stefan Talmon Völkerrechtler
波恩大學國際法專家Stefan Talmon
這一爭議的麻煩卻在於,關於爭議是否受解決爭議機制管轄,對此,爭議雙方本身就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是,相關爭議無涉解決爭議機制。在這種情況下,首先釐清有關這一爭議是否屬於該機制管轄範圍這一問題,自然是對的。這便是目前在海牙所做的事情。
但是,這裡還有另一個層次。如果某一方一開始就聲明,不接受通過法院解決爭議,那麼,就會有一個問題:國際法還能發揮何種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庭作出裁決,該方遵守這一裁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過,這並不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開始就不存在討論法庭管轄權程序的可能性,因為,這一程序有助於澄清法律狀況。而以釐清了法律基礎,爭議雙方可重新進入談判。
德國之聲:您談到了實施問題。如果有了法庭裁決,相關裁決獲得實施的機會多大?
塔爾蒙: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有關於強制性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但並不涉及仲裁決定的實施。海洋法公約中未提供在有了仲裁決定後轉向聯合國安理會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只是針對國際法院的裁決才有,但不適用於仲裁決定。
德國之聲:相關程序對爭議方菲律賓和中國的國際形象會有何種影響?
塔爾蒙:一個國家當然必須留意自己在世界公眾前的表現。不過,歷史上,大國不遵守與其利益相悖的法院裁決的例子比比皆是。最好的例子是美國。1980年代,該國在國際法院輸掉了同尼加拉瓜的一場官司,但迄今沒有履行法院的相關裁決。
發生此類事件時,起初,媒體大量報導,但從長期看,還有別的許多因素對某國的公共形象扮演著角色。一個國家必須細加權衡。涉及本國利益的相關裁決越重要,當事國就越傾向於不履行對自己不利的裁決。
另外,我也不相信,會有一個確定無疑的裁決。更可能的是,會出現一個需要詮釋的裁決。該裁決預計將不涉及相關爭議中的那些大問題。
Stefan Talmon 是國際法專家,目前在波恩大學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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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18.08.2015
  • 作者 Rodion Ebbighau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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