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馬英九同江宜樺辱國會與王金平案"的法律問題: 王金平假處分案/別用幕府的劍斬民國的官(周泰維)/德法律保護議員而非政黨(許友芳)

他山之石 別用幕府的劍斬民國的官(周泰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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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遭撤黨籍,恐失去不分區立委與議長身分,此說法是否成立,可借鑑日本與德國的現況討論。
【特別企劃】
國民黨律師引用日本法例認為,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為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將導致同時失去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與國會議長身分。此一說法是否成立?我們看看同樣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日本與德國的現況。

日本篇

依 據報載國民黨律師有意援引日本判例作為主張政黨自律事項不受司法審查的佐證,促請高院撤銷台北地院保留立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籍的假處分。依據作者在日本留 學工作的經驗以及國民黨律師的主張方向,作者推測應為共產黨袴田事件(最高裁平成63年12月20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法院僅能審查程序

袴 田係日本共產黨多年幹部,後因和日本黨魁等人意見相左,而受到除名處分。由於袴田過去基於幹部身分而居住在日共所有的房舍中,既遭除名,日共乃起訴請求袴 田返還該房屋。但被告袴田主張該除名處分在程序和實體有瑕疵而無效,從而以除名處分合法有效為前提的房屋返還之主張同樣無理。日共主張除名處分合法與否應 為政黨自律之事項,而非法院所得審查的範疇,且縱令法院得審查該除名處分,法院亦僅能審查該政黨在除名處分的程序是否違反該黨規。
我國過去盛行的「基礎和經營關係說」認為在特別權力關係下(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等)的人民,只有在其身分可能受到改變時,才能尋求法院救濟;反之,如果其身分不致改變時,只能循內部管道尋求救濟。

特別權力煙消雲散

但 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似乎比前述理論更保守,當黨員身分可能受到變更時,尚未必准許受處分人向法院尋求救濟,「須受處分人作為一般市民所享有的權益也受到影響 時,始准許之。」本文認為,在我國大法官的努力下,特別權力關係早已煙消雲散,我國法院現在似乎沒有必要回頭去參考一個作成於西元1988年,且還更保守 反動的判決見解來自我設限。
饒是如此,日本法院在本案中倒是不認為法院本身對於政黨作成的除名處分沒有審查權,特別是本案中二審和三審上訴,法院均作成實體判決駁回(日文為 棄却),而非僅以裁定駁回(日文為却下)。日本法院表示法院雖應尊重政黨自律,但仍得審查處分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否出於恣意或濫用。
台大法律系博士生,日本當地律師

德法律保護議員而非政黨(許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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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篇
台灣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參考德國的制度,這裡可以藉由德國制度來釐清一些觀點。
德國不管不分區或分區立委都不會因為喪失黨籍而喪失議員資格,這是很清楚的。到今天為止,歷史上只有3個德國聯邦眾議員喪失過議員資格,但都與被拔除黨籍無關,三個議員喪失資格的原因是1、政黨被判違憲而禁黨 2、遞補資格喪失 3、議員轉籍至當時的東德。

議員不受命令拘束

有 人可能會問,那他們怎麼保障黨意呢?德國當然也保障政黨有自主性,它有權利提名政黨候選人以及開除黨員的黨籍,這在德國《政黨法》裡有規定。但僅止於此。 黨紀若再進一步凌駕民眾所選出來的議員,那就是憲政問題。德國《憲法》第38條規定,「他們(聯邦眾議院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與指示之拘束, 只服從其良心。」既然不受命令與指示拘束,當然也不受黨的指示拘束。這種規定,是在保障議員不須因為黨的立場,做一些他認為違背良心或是違背選民的決定。 在實務上,議員的立場符合黨的方向當然有一定的必要,但若有衝突時,法律上主要保護的是議員而不是黨。
馬總統說,根據大法官的解釋,不分區立委是要反映政黨它的意思跟政策,對政黨負責,不分區立委沒有辦法罷免,只有用政黨用撤銷黨籍的方式才能使他失去這個身分。馬的解釋,不只以《憲法》來看有疑慮,也反映了對民主原則理解上的謬誤。
第一,我國的《憲法》本文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規定,與德國《基本法》類似,所謂的院外也應該 可以擴大解釋到黨。馬總統所說的,不分區立委要對黨負責,會與《憲法》中他們不對院外負責的原則有相衝突的疑慮。就此,我們《選罷法》是有必要重新訂定。
第二,馬總統的談話中很明顯的認定,對於不分區立委的罷免權應由黨來行使,把黨權與民權混為一談。這裡要強調的是,雖然《選罷法》規定失去黨籍就失去立委資格,但這不能直接看成法律賦予政黨有高過民意代表的地位。

讓選票變得有意義

舉 紐西蘭的例子來看,他們因為歷史上轉換黨籍的議員過多,讓選民所投的票變得沒有意義,所以後來有了類似我們《選罷法》的規定,讓不分區議員失去黨籍就失去 民代資格;但這裡的規定是要讓選民的選票變得有意義,而不是自然而然的認定法律賦予黨有高過議員一職的地位。兩者背後的意義不同,有必要區分清楚。
尤其,我國沒有政黨法強制規定黨內機制必須符合民主原則運作,黨上層的意志容易變成全黨的意志,加上《選罷法》不保障不分區立委,政黨政治並不是真的民主。
的確,馬總統也點出了我們社會上面臨的窘境,為什麼在林世嘉委員被拔除議員資格時,沒什麼人在討論這個程序的問題。但既然九月政爭引發了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我想這是重新檢討我們制度的好時機。
德國波昂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蘋論:馬江不才 王肉麻做作 (2013年09月16日)"指出許多"語言污染"的問題.....
然而它沒搞清楚有些語言--- 如馬英九同江宜樺"不尊重國會議長"---不只是 "不才"或"露餡"的問題    而應該負法律的責任......



蘋論:馬江不才 王肉麻做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916/35298628/

.......失言的人也不少。馬總統說希望王「知所進退,自動請辭」就對國會議長太不尊重。馬英九犯了政治上的大不韙,的確笨。江宜樺在倒王時說:「行政院已準備好面對沒有王金平的立法院。」就是很不得體的語言。行政部門如此不尊重國會議長,是無可原諒的錯誤態度。

政治文化亂七八糟

馬和江都是行政權沙文主義者,意識上還繼承黨國威權體制的餘緒,才會不經意中洩底露餡。
王金平固然沒有刺耳的語句,但裝模作樣,故作清高,讓人肉麻;什麼馬、江「是我心目中的菩薩,他們給我逆增上緣,讓我能夠更為平靜,更能體認到世間各種事物的因緣」。這是虛偽噁心的無聊話。如果真的這麼超凡脫俗,諸法空相,就不會汲汲營營向法院聲請做出假處分了。
一個誇張媚俗的媒體名嘴文化和一個亂七八糟的政治文化!



由法院就爭執的民事法律關係先定暫時狀態,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避免日後判決確定失去實益所設的救濟制度,也因此聲請人只需釋明「兩造間(王與國民黨)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及「保全的必要性」就足夠。

王金平暫保黨權 法院:非最後判決結果

【賴又嘉/台北報導】王金平假處分案,台北地院下午裁准王金平以938萬元擔保金擔保,繼續保有行使國民黨黨員職權的權利,王金平傍晚已派人到法院交繳938萬元。

至於合議庭在裁定指出,繼續保有王金平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的理由,主因這並不是最後的判決結果,而是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斟酌雙方可能遭受的損失,暫時維持或保有一定的情況下,讓當事人從容地進行實體訴訟,以定紛止爭。

裁 定中解釋,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在王金平提出「確認國民黨黨籍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由法院就爭執的民事法律關係先定暫時狀態,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 險,避免日後判決確定失去實益所設的救濟制度,也因此聲請人只需釋明「兩造間(王金平與國民黨)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及「保全的必要性」就足夠。


王金平還是院長? 各說各話

【綜合報導】王金平申請假處分案,下午法院裁准王金平以938萬1210元擔保金擔保,繼續保留行使國民黨黨員職權的權利,其餘假處分,暫時處置聲請均遭駁回。

國民黨律師陳明收到裁定書後表示遺憾,將於下周提抗告,陳表示法院准許王金平假處分請求,理由是若不准許聲請,會發生王無法執行且恢復立委職務等重大、無法彌補的急迫危險,他對此結果表示遺憾、失望,並將在10天內提出抗告,也請大家不要再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王 金平委任律師許英傑則表示,感謝法官在歷史關鍵時刻做出正確決定,呼籲相對人(國民黨)審慎思考,不要濫行抗告,至於是否提出行政訴訟,許不評論,只表示 目前僅處理黨員身分問題,並指出,若假處分成立,撤銷黨員意義就沒效,意即黨員身分一直存在,中選會便無從依據無效處分通知對立法院作註銷動作。

而對於王金平暫時保住黨籍,是否意味著王金平也得以保住立委和立法院長身分,合議庭對此表示,這不是民事庭審理範圍,因此不做認定!而詢問中選會,中選會則表示應該去詢問國民黨。府黨高層晚間也召開緊急應變會應,對於王金平究竟還具不具有院長身分,目前仍是各說各話。





立院9/17開議 江揆報告.王仍在座


今 天有不少人解讀、在這一場馬王大戰當中、王金平打贏了第一仗。他今天還是繼續主持立法院朝野協商、並且決定在下周二、17號開議當天、邀請行政院長__江 宜樺到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到時候、王金平和江宜樺將同時出現在議場,這又是一個相當微妙的畫面,恐怕也將使得江宜樺非常為難。

雖然國民黨撤銷王金平的黨籍,不過王金平表示立法院還沒有回函給中選會,上午他還是以院長身分前往立法院主持朝野協商,討論行使審計長人事同意權與行政院長江宜樺施政報告的相關事宜,最後決定邀請行政院長江宜樺在17日開議當天到立法院報告。
==立法院長 王金平==
沒有 我們還是邀請他
行政院長來做報告
==民進黨團總召 柯建銘==
(那開議誰要主持)
當然是王院長主持
林鴻池說這個東西
當然是王院長主持
所以我非常佩服林鴻池
他們的這種道德勇氣
不過江宜樺接受王金平邀請到立法院報告,是否代表江宜樺認同王金平還具有立法院長身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說這是兩回事。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 林鴻池==
立法院如果發文 給行政院院長
請他來做施政報告
這是憲政的問題
如果行政院院長不來的話
恐怕會引起憲政的風暴
根據相關的規定 他當然要來
他不來的話 反而落人口實
(剛剛你還稱呼王金平是院長)
(所以黨團現在)
(還認為他是院長嗎)
我覺得在還沒有確定之前
我站在國民黨黨團
在立法院裡面國民黨黨團
我這樣一個位置
我稱呼他為院長
即使他已經那天不當院長了
我再稱呼他院長也是人情之常
江宜樺日前質疑王金平繼續主持議事將引發爭議,江宜樺17日前往立法院報告,當天兩人的互動備受關注。
記者張志雄 陳保羅 劉漢麟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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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王:檢視馬黨主席資格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王金平案,有法界人士認為,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以立法院長王金平涉關說案為由,沒召開黨員大會決議,即主導考紀會開鍘,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簡直是「白色恐怖」!
律師邱一峰說,台灣沒有政黨法,國民黨屬人民團體,適用人團法,王金平黨籍受公法保障,馬要撤銷王黨籍,須依法召開黨員大會決議除名,考紀會無權撤銷黨籍。
根據人團法,人民團體會員或理、監事除名與罷免,應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會員須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撤銷會員資格。邱一峰表示,王金平遭特偵組指控涉關說案,卻沒經法院審判,就遭馬英九「御用」考紀會撤銷黨籍,已經違法。
邱一峰也建議王金平,提起行政訴訟時,可檢視馬的黨主席資格,是否違反人團法,不得連任第三次的規範。
邱一峰另質疑,究竟馬英九在全案中扮演何種角色,有無「指揮」特偵組辦案,若特偵組公布監聽譯文涉犯刑法洩密罪,馬如知情,就涉嫌「教唆」,卸任後可依共同正犯追訴。
另外,律師林俊峰也說,特偵組若沒起訴就「簽結」本案,譯文應「歸檔」,不得外洩,總統也無權閱卷,擅自公布譯文觸犯洩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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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界:立委資格 立院註銷才算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王立達指出,王金平在法律策略上,對自己有利的訴訟,「能提的就提、能告的就告」,王立達建議,「以拖待變」是最佳策略,而且絕不能輕易離開立法院長職位,「留在有權力的位置,才有機會翻案」。
王立達:留在權力位置 才有機會翻案
王 立達分析,「能提的就提、能告的就告」的策略上,王金平應同時提出民事和行政訴訟,依法院審理速度,案子可能要拖半年以上才會確定,「時間拖得愈久,對馬 政府的傷害愈大」,特別是案子一日不確定,立院就可能持續空轉,責任卻不在王,王的同情者就會愈來愈多,未來有無可能情勢逆轉,就有不少想像空間。
至於未來假處分後的民事和行政訴訟,王立達認為王未必全無勝算,甚至「五五波」,因為不同法院和法官,可能有不同見解。
對於王目前所採的訴訟模式,王立達認為大致正確,在民事訴訟上,假處分程序走完後,應提起確認社員 (即黨員)關係訴訟,另外,在行政訴訟上,除提假處分外,也應同時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將中選會認定他黨籍已註銷的處分給撤銷掉,如訴願程序完成,就可直接打行政訴訟。
羅承宗:回歸選罷法 讓整個程序走完
南台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羅承宗則認為,王金平何時喪失立委資格,選罷法規定得不夠明確,竟出現「中選會收到公文就生效」或「立法院註銷後才有效力」等兩種不同解讀。他認為,不論政治立場為何,還是應回歸選罷法,讓整個程序走完,即經立法院註銷後才生效較妥適。
羅承宗指出,本案應先釐清國民黨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是否為無效的行政處分,依目前報導資料,特偵組在調查上有不少瑕疵,國民黨依據該調查所得做出的撤銷黨籍處分結果,自然存在極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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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宇欣/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中選會火速函請立法院註銷王金平的立委資格,對此,立法院民進黨團、台聯黨團與親民黨昨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痛斥馬江集團毀憲滅政,並連署要求立法院秘書處暫緩處理中選會的註銷王金平立委函。
斥馬江集團毀憲滅政
連 署書指出,國會自主屬憲法位階,根據憲法與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長由立法委員選舉產生,院長必須保持政黨與黨派中立,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這是 民主憲政的基本原則,因此,國會議長的中立地位受憲法保障,不容許一人私意、單一特定政黨破壞,更不會因特定政黨的黨紀處分,就喪失國會議長的職務,台灣 不能陷入政黨黨紀控制國會的窘境,這是嚴重侵害民主憲政,要求立法院暫緩處理中選會的註銷函。
民進黨團幹事長高志鵬說,馬的獨裁性格在這次事件中表露無遺,台灣不能倒退回白色恐怖,讓國民黨的家務事破壞憲政體制,更何況王金平的黨紀處分還有很大的爭議,立院一定要扮演最後的民主堡壘,不能輕易被「騜」攻破。
台聯黨團總召許忠信說,立法院不能一日沒有院長、也不能有兩個院長,既然王金平已訴諸法律救濟,若立法院貿然回文中選會,恐怕會有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中選會配合馬英九對王金平進行政治追殺,再次破壞台灣憲政體制。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說,行政不能凌駕立法,政治更不能喪失人性,在尚未釐清司法爭議之前,立法院不得擅自處理註銷函。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說,立法院秘書處必須待朝野協商後才可以回函,維持國會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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