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許慶雄的憲法私塾: 強行表決是民主崩潰的開始─國會的運作5




強行表決是民主崩潰的開始─國會的運作5

一般常誤以為,民主政治就是多數表決(以下簡稱多數決)通過的結論是絕對的,無論贊成或反對,全體應接受此一結果。
因此,也常提及「服從多數決,才能以數人頭取代打破人頭,成為民主和諧的社會」;「即使多一票也是多數,這就是多數決」;「多數通過就是法律,全體要遵守」(此即典型惡法亦法之謬論)等等,似是而非的多數決主張。
立法院強行表決實景!
國會多數黨動用強行表決經常引發抗爭實景!
事實上,現代民主主義理論及民主制度,認為民主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尋求共識,全體一致同意共同接受才是最終目標,民主在不得已或各種因素考量結果下,才會選擇「不得已」的表決,也才會有多數決成為結果。
目前國際法與國際組織,也都採取相同理論,追求全體一致共識決為基本原則,非不得已不應採用表決處理爭議性問題。
倘若,民主主義等於多數決,多數決可以決定所有問題,必然形成無法解決的矛盾對立。例如,既然多數決是正當的,多數決的結果就應該全面接納。
極端的說,如果以多數決通過,「否認多數決制度」,是否多數決制度就此被否定與廢棄?這種多數決與惡法亦法的說法完全相同,一般稱之為多數暴力或獨裁性的多數決。
民主主義的多數決有其界限,表決與多數決,應該與民主理念及相關體系調和,才是民主的多數決。
民主政治更重視民主的過程,讓各方不同意見充分討論、折衝,即使只是少數的反對意見,也是提供修正,使議案更臻周延,並讓可能的弊害,減到最低的機會。
經過充分討論與修正,使少數也能同意接受多數決結果(類似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程度)時,才可以真正避免嚴重對立與衝突,國家社會也才能真正享受民主的成果。
此外,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多數決」,但多數亦有各種型態。一般而言,多數若非另有規定,可解釋為「比較多數」或「相對多數」。 亦即,未必要過半數,只是各種不同意見或主張中,相對最多者。
例如,「議長選舉以多數者當選」這樣的規定,就屬「比較多數」或「相對多數」。若規定「議案表決必須過半數通過」,此時則是指出席議員的過半數以上,又稱「絕對多數」。
又例如,「修憲案需3分之2以上通過才可提出」,此時的多數稱為「特別多數」,通常在重要決議(兩院制國家否決另一院決議、總統制國家對抗總統否決權)或議員除名等重大決定時採用。
有關國會的表決問題,以下幾點補充說明;
*憲法條文中除了「表決」之外,凡提及「議決」、「同意」、「承認」、「承諾」、「決定」等,都屬必須經過表決程序的規定。
*選舉也被認為是表決的一種型態,但是,有時選舉採「多席次選制」,使得票最高的一、二位都可當選,因此並非多數才可當選,少數亦有其空間。
例如,為防止議長、副議長全由多數黨包辦,選舉時可採用多數者為議長,次高者為副議長,使各黨派在議事上有均衡的權限。
*採用過半數或特別多數時,雖然是指「出席議員」之過半數或特別多數,但是,表決時未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是否應視其為「出席議員」,則有不同爭議。
質疑者認為若視同出席議員,則使「棄權或投空白票」與「積極投下反對票」,兩者之間沒有差別,具備相同效果,有欠妥當。
但是,既然規定過半數的前提是「出席議員」之過半數,則應以出席、缺席為區別基準。出席議員皆參與審議、討論,對於表決的議案應有認識,即使未參與表決或投空白票議員,仍明確表達他們對於議案並不贊成的態度,應視為「消極反對」,因此,不可與缺席同一而論。
*議長、委員長平常不參與表決,以維持其中立性,但可否同數時,則擁有裁決權。
*國會表決方式一般都有多種選擇。若爭議性弱及意見大多數一致,可採用舉手、起立等方式,日本國會亦可由議長詢問有異議嗎?以較簡易方式迅速決定。
若屬贊否意見接近或有提議要求記名,則應採用記名投票方式,以示對表決負責。
至於使用電動表決方式,雖然方便迅速,但是涉及少數黨以拖延戰術表達抗爭的策略將受限制,亦應綜合考量其優缺點,再判斷採行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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